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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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蒋*玲1、蒋*玲2、蒋*医疗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家属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鉴定费33641.69元; 二、被告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蒋*玲1、蒋*玲2、蒋*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元; 三、驳回原告吴*、蒋*玲1、蒋*玲2、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03.06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吴*、蒋*玲1、蒋*玲2、蒋*负担3277.68元,被告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负担225.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蒋*玲2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吴*、蒋*玲1、蒋*及被告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