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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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截止2018年7月9日的贷款本金79948.42元、利息(含逾期利息)15916.83元、复利2198.16元;并以上述贷款本金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7月9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欠付利息的复利(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邮寄费64元。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