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艾明莱盈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凡米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ZL20193005××××.8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致力于以亲子出行消费品为基础,通过创新设计、知名动漫IP深度应用、线上线下优质销售渠道、知名IP授权和自有IP组合,来发展和孵化系列有影响力的产品IP家族的企业。2019年4月,原告推出为3岁以上宝宝设计的水壶自有品牌“Tasteabite”尝一口,并依次推出该系列产品甜甜圈水壶、雪糕水壶、冰淇淋保温杯等。截止到2019年8月,FamilyOut累计销售雪糕水壶15万个,甜甜圈水壶30万个,从新品上市到成为网红达人专用的爆款水壶,只用了仅仅4个月时间。2019年2月1日原告方分别申请了名称为“水壶(巧克力)”,专利号ZL20193005××××.8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19年7月30日获得授权,授权公告号分别为CN305279063S。并且原告按时缴纳年费,现上述专利为有效状态。2020年6月2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上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价报告认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近日,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电商平台上大肆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经比对侵权产品完全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权产品各视图与涉案专利的相应视图完全相同,唯一的区别点为涉案侵权产品上印有“FomilyOuw”字样,而专利文件上则是印有“Tasteabite”字样。因此,侵权产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关于相同的认定要件。被告大量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不仅是对原告的合法权益的损害,更是给儿童生命健康的一种威胁,被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2021)皖淮正公证字第3370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系涉案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权权利稳定;证据2.(2021)皖淮正公证字667号公证书及侵权实物,证明:被告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商品的事实;证据3.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公证费400元;证据4.购买费,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花费购买费44.94元;证据5.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花费律师费3000元。

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1日原告凡米粒公司申请名称为“水壶(巧克力)”的外观设计专利,2019年7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其专利权并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93005××××.8。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用途为盛放液体;设计要点为图中各视图所示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组合;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2020年7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凡米粒公司的请求作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上述专利现处于有效状态。

2.2020年8月5日,淮南卓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20年8月18日,该公证处公证员刘某1公证人员张某1淮南卓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钰在该公证处办公室,由刘某3刘钰携带的手机进行了查验并清空了相册内“屏幕截图”文件夹。刘钰使用所携带的手机,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1.由刘钰打开手机,屏幕显示为手机桌面,截取所需页面。2.点击屏幕上拼多多软件,进入“拼多多”软件,截取所需页面;点击该页面下方的“个人中心”,进入登录页面,点击“点击登录”,进入“选择登录方式”页面,选择登录方式为“使用其他方式登录”,进入“手机号登录”页面,输入“151××××8177”手机号码及验证码,成功进入拼多多,截取所需页面。3.进入拼多多页面,点击该页面的“商品收藏”,进入该页面,截取所需页面;点击该页面上的“金色希望店”店铺链接,进入“金色希望店”页面,点击该页面中的“金色希望店”,查看店铺信息,显示企业名称为:“青岛艾明莱盈商贸有限公司”,截取所需页面;4.返回“金色希望店”店铺页面,点击该页面上的“水杯儿童夏天用的小女孩夏季网红新款西瓜雪糕儿童水杯幼儿园防摔”的图片链接,进入商品页面,页面下方显示“¥33.24单独购买¥31.9发起拼单”,向下滑动页面并浏览,截取所需页面;点击“单独购买”,选择尺码:“巧克力雪糕杯+背带+杯套(正品)”,刘钰确认收货地址、购买数量一件、选择支付方式为“支付宝”,实付款为¥44.94免运费,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立即支付”,进入“付款详情”页面:¥44.94,付款方式为余额宝,刘钰点击“立即付款”,页面显示“支付成功”,点击“完成”,显示“拼单成功”,点击“查看订单详情”,显示“水杯儿童夏天用的小女孩夏季网红新款西瓜雪糕儿童水杯幼儿园防摔”商品待发货及“订单编号:200818-273135862903062”,截取所需页面;5.公证员刘某2刘钰的手机连接电脑,将上述截屏图片导出,并保存至电脑桌面上新建名“P-20200818-8(1)”的文本文档并依次打印。二○二○年八月十九日,公证员刘某1公证人员张某2同淮南卓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钰在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少年宫旁),收取了一盒快递单号为YT9254059460507号的物品。随后,公证员刘某2该物品带至该公证处打开查看,并由刘钰对该物品包装盒以及其中所购的物品进行拍照,最后,公证员刘某1公证人员张某3上述所购物品重新装至原包装盒,并用盖有公证处印章的封条将所购物品进行封存后交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钰收执。上述的收取快递的过程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淮南卓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钰于二○二○年八月十九日,在公证处办公室,由公证员刘某3刘钰所携带的手机进行了查验并清空了相册内“屏幕截图”文件夹,刘钰使用所携带的手机,点击屏幕上“拼多多”,进入拼多多软件,登录“151××××8177”的拼多多页面,点击“我的订单”中的“金色希望店”所购物品的图片,显示所购物品的“订单编号:200818-273135862903062”及“快递单号:YT9254059460507”等物流信息,截取所需页面;公证员刘某2刘钰的手机连接电脑,将上述截屏图片导出,并保存至电脑桌面上新建名“P-20200818-8(2)”的文本文档并依次打印。上述的操作过程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就上述过程作出(2021)皖淮正公证经字第667号公证书。

庭审中,将该公证书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予以查验,本院核查封存状况无异常后,当场启封,内有一个水壶(带包装盒),该水壶包装正面写有“雪糕水壶”字样。打开该雪糕水壶包装,内有一巧克力图案方砖形状儿童水壶以及一些配件,配件和本案无关。经比对,原告主张该水壶的六面视图与原告所持有的专利六面视图相同,唯一区别点在于主视图上文字不一样,被控侵权产品的字母是FomilyOuw,而原告专利产品的字母是Tasteabite,原告认为涉案产品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

原告为维权,支出了公证费、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费用等合理开支。

3.经本院核实,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拼多多店铺“金色希望店”,实际经营者为本案被告青岛艾明莱盈商贸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日期为2020年6月19日,工商登记的经营场所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茂山路687号1453室,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鞋帽零售、鞋帽批发、箱包销售等。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侵权事实发生在2020年10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本院认为,原告系专利号为ZL20193005××××.8、专利名称为“水壶(巧克力)”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因此,原告享有的专利权依法应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本案中,根据专利文件展示的图片和该专利设计说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特征可以描述为:杯身整体为四方体的方砖雪糕造型,在“雪糕”的底部为一透明四方体杯托,在“雪糕”的顶部为一截面为弧形的透明杯盖,在“雪糕”“糕体”部分的外表面为棕色的“巧克力”套和部分黄色块状凸起的“碎屑”装饰,棕色“巧克力”套顶部有表示融化形态的深棕色“巧克力”,“巧克力”套底部印有白色“Tasteabite”字样。将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关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进行对比,二者均为水壶,是相同种类的产品,二者整体形状一致,被控侵权产品的六面视图与涉案外观设计六面视图相同,区别点在于主视图上的英文字母不一样,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主视图标注英文为白色的“Tasteabite”,被控侵权产品标注的字母为“FomilyOuw”,且该字母颜色与“巧克力”套外表面颜色一致,字体的颜色效果不醒目,不容易被直接观察到,就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而言,通过整体观察、要部比较和综合判断,被控侵权产品具有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上述特征,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明显差异。因此,两者构成相同,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艾明商贸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凡米粒公司要求被告艾明商贸公司停止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与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因原告未向本院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获利的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专利的类型、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情节、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艾明莱盈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93005××××.8、专利名称为“水壶(巧克力)”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青岛艾明莱盈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负担75元,被告青岛艾明莱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25元。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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