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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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通多盈时装有限公司 宁波太平鸟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多盈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退还太平鸟公司定金72700元。事实和理由:本案所涉的《产品购销合同》已经开始履行,太平鸟公司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太平鸟公司辩称:多盈公司根本未履行涉案合同项下义务,其在上诉状中所称的履行行为并非涉案合同项下。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太平鸟公司以多盈公司未履行涉案合同项下交货义务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解除编号为PB20191016-29的《产品购销合同》,且多盈公司返还双倍定金126000元;二、解除编号为PB20191101-36、PB20191016-30的《产品购销合同》,且多盈公司返还双倍定金19400元;共计1454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23日,太平鸟公司、多盈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魔法)》(编号PB20191016-29),约定太平鸟公司向多盈公司采购款号为A8FA94257的货品,到仓时间2019年11月15日进清,11月17日进清;合同总金额为315000元;合同签订生效后,太平鸟公司支付货款的20%定金,并按履约进度支付余款;多盈公司逾期交货超20日以上的,太平鸟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多盈公司须在收到解除通知3日内退回双倍定金;等等。双方并就质量要求、交货方式、产品验收、违约责任、诉讼管辖等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太平鸟公司已向多盈公司支付定金63000元。 2019年10月26日,太平鸟公司、多盈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魔法)》(编号PB20191016-30),约定太平鸟公司向多盈公司采购款号为A8CDA1105的货品,到仓时间2019年11月26日进清;合同总金额为48500元;合同签订生效后,太平鸟公司支付货款的20%定金,并按履约进度支付余款;多盈公司逾期交货超20日以上的,太平鸟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多盈公司须在收到解除通知3日内退回双倍定金;等等。双方并就质量要求、交货方式、产品验收、违约责任、诉讼管辖等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太平鸟公司已向多盈公司支付定金9700元。 2019年11月4日,太平鸟公司、多盈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编号PB20191101-36),约定太平鸟公司向多盈公司采购款号为A8FAA1130的货品,到仓时间2019年11月30日进清;合同总金额为94500元;合同签订生效后,太平鸟公司支付货款的20%定金,并按履约进度支付余款;多盈公司逾期交货超20日以上的,太平鸟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多盈公司须在收到解除通知3日内退回双倍定金;等等。双方并就质量要求、交货方式、产品验收、违约责任、诉讼管辖等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太平鸟公司未向多盈公司支付定金。 嗣后,多盈公司未交付任何货物。 2019年12月5日,太平鸟公司向多盈公司发出《公函》,以多盈公司逾期交付超过20日,多盈公司延迟交付的情形已严重影响太平鸟公司货品货期为由,通知多盈公司解除编号为PB20191016-29的《产品购销合同(魔法)》,多盈公司应在收到解除通知3日内向太平鸟公司退回双倍定金,并赔偿由此给太平鸟公司造成的损失。同时基于多盈公司未能依约履行此份合同,太平鸟公司有理由认为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编号为PB20191016-30、PB20191101-36)亦存在违约之可能性,要求多盈公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2日内书面回复前述合同是否能在约定期限内交货,若未能答复,或回复后仍旧无法在约定期限内交货,将视为解除前述合同。多盈公司于同日签收,但未答复。 2020年5月7日,多盈公司将太平鸟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太平鸟公司、多盈公司签订的三份《产品购销合同》(编号PB20191016-29、PB20191016-30、PB20191101-36)继续履行。该院经审理认定多盈公司未按约履行交货义务均构成违约,太平鸟公司在多盈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超过20日时,根据合同约定向多盈公司发送《公函》解除编号PB20191016-29的《产品购销合同(魔法)》,多盈公司亦收到该《公函》,故该合同已解除。关于另外两份合同,太平鸟公司在《公函》中明确表示:2日后不回函即解除合同,虽然太平鸟公司行使解除权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但多盈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满后20日,仍未能向太平鸟公司交货,基于太平鸟公司此前已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故认为另外两份合同亦已经解除。该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浙0203民初2862号民事判决,驳回多盈公司主张要求继续履行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多盈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浙02民终17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太平鸟公司、多盈公司签订的涉案各份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经前案生效法律文书认定,该院确认多盈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均构成违约,太平鸟公司作为守约方有权行使约定解除权,《产品购销合同(魔法)》(编号PB20191016-29)、《产品购销合同(魔法)》(编号PB20191016-30)以及《产品购销合同》(编号PB20191101-36)均已经解除。关于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双方交付、收受定金,系为债务履行实施的担保行为,多盈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太平鸟公司主张要求多盈公司返还双倍定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多盈公司未出庭应诉,该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太平鸟公司与多盈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魔法)》(编号PB20191016-29)解除;二、确认太平鸟公司与多盈公司于2019年10月26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魔法)》(编号PB20191016-30)以及于2019年11月4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编号PB20191101-36)解除;三、多盈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太平鸟公司定金1454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208元,减半收取1604元,由多盈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太平鸟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多盈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45400元。 对此,本院认为,多盈公司与太平鸟公司签订的涉案三份产品购销合同均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太平鸟公司向多盈公司支付定金后,多盈公司未向太平鸟公司交付涉案合同项下货物,已经违约,太平鸟公司有权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多盈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45400元。 综上,多盈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8元,由上诉人南通多盈时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2-02-24 |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