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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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梁**、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87696.89元及暂计至2021年11月19日的利息2691.31元、拖欠本金的罚息400.19元、应收利息的罚息75.01元(此后,分别以所欠本金87696.89元、利息2691.3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2月20日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本金的罚息、利息的罚息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期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则上述罚息利率于次年2月24日起相应调整)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 二、被告梁**、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2630元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对被告梁**、邹**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不动产【按揭登记证明号:南房按证字第6××0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列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1.2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