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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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截止至2021年9月11日信用卡透支本金63,253.44元; 二、被告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相应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他费用(计算方式: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1.34元,减半收取计690.67元,由被告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