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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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幸丰物资有限公司 上海明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明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支付借款本金64,296,993.11元、利息1,199,282.30元,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罚息43,572,912.52元、复利811,896.54元,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以本金64,296,993.11元、利息1,199,282.30元为基数,按约定罚息利率计算的罚息和复利(罚息利率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利率,根据《有追索权国内融信达业务申请书》约定的标准浮动计算); 二、被告何**、被告杨*对被告上海明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本金余额2.4亿元及其对应的利息、复利、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被告杨*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明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无锡市幸丰物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明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本金余额6,500万元及其对应的利息、复利、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无锡市幸丰物资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明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上海明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可以依法与被告上海明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上海明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房产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2,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明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明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五、被告上海明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可以依法与被告何**、被告杨*、被告何***协议,以被告何**、被告杨*、被告何***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产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2,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何**、被告杨*、被告何***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明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94,0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上海明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何**、被告杨*、被告何***、被告无锡市幸丰物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