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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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0072.81元及截止2019年3月28日的利息2953.01元、逾期利息1184.64元、复利259.32元,并承担上述贷款本金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若被告***到期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有权享有对抵押物车牌号为云G×××××,发动机号为060030A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