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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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静资本管理(鄂尔多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云静资本管理(鄂尔多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石**稿酬476 00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云静资本管理(鄂尔多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石**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60 001元,由原告云静资本管理(鄂尔多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原告云静资本管理(鄂尔多斯)有限公司负担332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石**3378元(已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5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