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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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威海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威海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物业费3238元及滞纳金(以3238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23元,原告负担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