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鹏玻璃(菏泽)有限公司
遵化市亚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亚太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791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发还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审、二审受理费由华鹏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判决直接就亚太公司与华鹏公司之间的三份合同在同一案件中进行审理错误。亚太公司与华鹏公司签订了三份买卖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每个合同为一个法律关系,所以三份合同应属三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案件中进行审理。2.一审判决亚太公司自2020年11月1日给付华鹏公司利息错误。亚太公司虽然对欠货款数额没有异议,但是亚太公司与华鹏公司账目并没有进行结算,对账并不等同于结算,而且木盘、木框数量也没有核实,不应给付利息。3.一审判决返还木盘、木框的同时判决按木盘每个50元、木框每个15元给付价款错误。

华鹏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亚太公司的上诉请求。

华鹏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亚太公司支付华鹏公司货款937653.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2.亚太公司返还包装物木盘5604个、木框5947个,如不能返还按合同约定赔偿华鹏公司损失木盘每个50元、木框每个15元,合计369405元;3.涉案费用由亚太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华鹏公司、亚太公司签订玻璃瓶买卖合同三份,约定:华鹏公司向亚太公司提供玻璃瓶,包装采用托盘包装,由需方妥善保管,相互记账,在两个月内应如数返还,如有丢失或损坏由需方按木托盘50元/个、木框15元/个赔偿;付款为每月25日结清当月货款,验收破损率允许3%,超过3%以上的部分由供方承担,由于需方使用不当导致破损超标,供方不予承担损失,对于需方要求供方包补的破损数量,需有供方业务人员的验收证明,否则不予包补。所有质量异议须在货到十五日内提出,否则视为验收合格。后亚太公司、华鹏公司就货物往来进行对账,确认截止2020年10月31日亚太公司欠华鹏公司货款为1651653.62元。后亚太公司支付华鹏公司部分货款,尚欠华鹏公司货款937653.62元未付。关于包装物的数量双方未予对账确认。亚太公司称华鹏公司所供玻璃瓶存在质量问题,提供有反馈单、通话录音、货物破损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双方经对账确认,亚太公司未返还华鹏公司的包装物木盘和木框数量分别为4578个、3344个。

一审法院认为,华鹏公司、亚太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有效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亚太公司欠华鹏公司货款937653.62元未付,亚太公司予以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承担偿还责任并支付利息损失。合同明确约定货物质量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的时间,亚太公司称华鹏公司所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提供的证据或系单方制作,或发生在提出异议时限之后,不足以证实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故其辩称不予采信。亚太公司未返还华鹏公司的包装物数量已经双方确认无误,应由亚太公司返还华鹏公司,如不能如数返还,则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亚太公司偿华鹏公司货款937653.62元及利息(以937653.62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履行完毕之日),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亚太公司返还华鹏公司包装物木盘4578个、木框3344个,如不能如数返还,则按木盘每个50元、木框每个15元的价格赔偿华鹏公司损失;三、驳回华鹏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82元,由亚太公司负担7875元,华鹏公司司负担407元。保全费5000元,由亚太公司负担4700元,华鹏公司负担3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亚太公司与华鹏公司签订的三份买卖合同均为亚太公司购买华鹏公司的货物,合同性质相同,且双方对账函亦是一并对账,一审法院一并审理并无不当。亚太公司对欠付华鹏公司货款数额无异议,亚太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亚太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华鹏公司势必存在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故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对账情况判令亚太公司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并未不当。亚太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返还木盘、木框的同时判决按木盘每个50元、木框每个15元给付价款没有依据,一审法院判决亚太公司如不能如数返还华鹏公司包装物木盘4578个、木框3344个,则按木盘每个50元、木框每个15元的价格赔偿华鹏公司损失,是按双方所签合同约定价格进行折价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合理合法,亚太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亚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77元,由上诉人亚太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2-03-09
发布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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