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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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红古连海建筑有限公司 兰州惠通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兰州惠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借款利息418929.59元(暂计算至2021年6月7日),2021年6月8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兰州惠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万元; 三、如被告兰州惠通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期限履行债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有权以被告兰州红古连海建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不动产权证书号:兰房权证(红古区)字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甘(2018)红古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133号]; 四、被告田**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373.5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兰州惠通商贸有限公司、兰州红古连海建筑有限公司、田**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