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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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行 甘肃莘亿钙业发展有限公司 甘肃正洋钙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正洋钙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1000000元以及计算至2021年5月21日的借款利息5464445.83元(2021年5月22日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逾期利率13.05%计算); 二、若被告甘肃正洋钙业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行对被告甘肃正洋钙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清单所列机械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动产抵押登记书:永动押2016-47号)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若被告甘肃正洋钙业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行对被告甘肃莘亿钙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清单所列机械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动产抵押登记书:天动押2016-620623000023号)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甘肃莘亿钙业发展有限公司、蒲**、蒲*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586.6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甘肃正洋钙业有限公司、甘肃莘亿钙业发展有限公司、蒲**、蒲*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