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信阳市长立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全*与被告信阳市长立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签订的31号房、32号房《商铺认购合同》无效; 二、限被告信阳市长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全*购房款400000元及损失(损失分段计算,以40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张*、张*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中信阳市长立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0元,由被告信阳市长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费,并在交费次日起5日内将交纳凭证交付本院一审案件承办人。上诉人未按上述规定预交上诉费并交付交纳凭证的,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2-01-05 |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