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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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驻马店市驿城区宏达钢材销售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宏达钢材销售部支付欠款199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宏达钢材销售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