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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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西塞山支行 黄石雄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西塞山支行贷款本金146435.51元、利息0元(本息截至2021年4月11日),共计146435.51元及律师代理费1300元、公告费339元,2021年4月11日之后的利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第四条、第九条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黄石雄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王**的上述债务承担阶段性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7元、诉讼保全费1370元、法律文书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黄石雄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