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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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鑫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给付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4月2日期间所欠车辆承包费1860元。给付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所欠车辆承包费6440元; 二、被告郭*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140元/天标准向原告给付车辆承包费,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判决生效次日至解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之日止,被告郭*按140元/天标准向原告给付车辆承包费,给付时间及方式按签订的《出租车承包合同》约定的给付租金时间及方式执行; 三、驳回原告郭**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元,由被告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