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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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仁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熊**、陆**于2019年11月21日签订的《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自然人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编号:WJ22720191121000149于2021年11月29日解除。 二、被告熊**、陆**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8月20日的利息(含复利)10506.56元,2021年8月21日起至结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62%的标准计算,2021年8月21日起至结清的复利以所欠利息之和为基数按月利率10.62%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9元(已减半),由被告熊**、陆**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