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借款本金10751.48元,并偿付利息(暂计至2021年9月18日利息为5269.66元,2021年9月19日起继续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5元,减半收取计100.3元,由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