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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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临洮绿洲苗木有限公司 临洮县绿洲有机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洮绿洲苗木有限公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肃省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1100万元,截至2019年5月27日的利息与资金占用费586722元,2019年5月28日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与资金占用费343333元,并自2019年8月21日起以未支付代偿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若被告临洮绿洲苗木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甘肃省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边**名下位于甘肃省临洮县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总字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甘(2018)临洮县不动产证明第D001446号】,以及边**名下位于甘肃省渭源县户房屋【所有权证号依次为:渭房权证城字第××号、03××98号、03××99号、03××1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甘(2018)渭源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48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临洮县绿洲有机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边**、王**、周**、石*、周**、周**、王**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甘肃省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337.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337.64元,由被告临洮绿洲苗木有限公司、临洮县绿洲有机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边**、王**、周**、石*、周**、周**、王**共同负担90661元,由原告甘肃省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676.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