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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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兰州鑫亿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州高科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利息603979.2元; 二、驳回原告兰州高科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兰州鑫亿顺商贸有限公司、刘**、青海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刘**、甘肃宏源恒泰商贸有限公司、杨**、甘肃宏源恒昌商贸有限公司、甘肃中亚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兰州高科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陇西新意达矿石有限公司抵押的球团铁矿焙烧转底炉2台、煤气发生炉1台、球磨机1套、磁选机1套、除尘设备2套、球团选球盘2台【抵押权登记证号为陇西动押2017-18号】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40元,由被告兰州鑫亿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兰州高科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2-01-19 |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