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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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潭县顺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肃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为其代偿的款项149462.38元,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85023.8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4日,自2019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临潭县顺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肃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为其代偿的款项870746元,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229808.21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4日,自2019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甘肃穆萨正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甘肃盛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康乐县明珠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临潭县洮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卓尼县金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丁**、张**、马**、张**、马**、张**、马**、张**、张**、张**、张**对上述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临潭县顺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肃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为其代偿的款项435000元,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52223.33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4日,自2019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五、甘肃穆萨正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甘肃盛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康乐县明珠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临潭县洮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卓尼县金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丁**、张**、马**、张**、马**、张**、马**、张**、张**、张**、张**对上述第四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甘肃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张**质押的甘肃穆萨正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81%股权【登记证号:(甘)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6200002073号】、被告张**质押的甘肃穆萨正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19%股权【登记证号:(甘)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6200002074号】在上述第四项款项范围内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驳回原告甘肃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13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临潭县顺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穆萨正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甘肃盛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康乐县明珠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临潭县洮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卓尼县金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丁**、张**、马**、张**、马**、张**、马**、张**、张**、张**、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甘肃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