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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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宗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宗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甘肃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4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4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河南宗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宗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冯**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康复用品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63782.66元×90%﹣205000)1832404.39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它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826元,由原告冯**负担29362元,被告甘肃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宗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宗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74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826元,被上诉人冯**负担29362元,上诉人甘肃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宗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宗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74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