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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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庄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张**、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庄支行截止2021年5月21日逾期贷款本息1497927.6元,并承担自2021年5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3.23%利率计算); 二、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庄支行对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不动产权证号:甘(2016)兰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3号)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 三、张**、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庄支行律师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72元,减半收取91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86元,由张**、万**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