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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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行截止2021年5月21日的借款本金1899900元、利息766776.88元,两项合计2666676.88元,并承担自2021年5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 二、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行对蒲*持有的甘肃莘亿钙业发展有限公司2000万元股权享有权利质权,有权以该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 三、甘肃莘亿钙业发展有限公司、甘肃正洋钙业有限公司、蒲**、郁**、郁**、蒲*对蒲*借款190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34元,减半收取140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67元,由蒲*、甘肃莘亿钙业发展有限公司、甘肃正洋钙业有限公司、蒲**、郁**、郁**、蒲*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