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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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皋兰县忠和镇供销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皋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皋兰县忠和镇供销合作社与被告徐**于2019年1月1日签订的《门店经营管理合同》,自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皋兰县忠和镇供销合作社退还皋兰县忠和镇供销合作社百货二部营业用房90.72平方米; 三、被告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皋兰县忠和镇供销合作社支付管理费、税金20343.75元(截止2021年8月17日)及实际交房之日止的管理费、税金,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2019年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滞纳金; 四、驳回原告皋兰县忠和镇供销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6元,由被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