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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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巴腾羔羊有限公司 甘肃凯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甘肃凯伟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巴腾羔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98万元,截至2020年4月9日的利息746501.78元,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96%支付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止的利息,并自2020年8月17日起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若被告甘肃巴腾羔羊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甘肃凯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民勤县在建工程(不动产权证号:甘(2018)民勤县不动产证明第0××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甘肃凯伟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甘肃凯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李**、盛**、周*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432.51元,由被告甘肃巴腾羔羊有限公司、甘肃凯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凯伟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赵**、李**、盛**、周*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