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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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桑田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甘肃桑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桑田清洁能源开发临泽县小屯加油站有限公司 酒泉桑田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滩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桑田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滩支行借款本金219780000元、利息43410700元(计算至2021年1月21日),并偿还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96%计算); 二、被告甘肃桑田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滩支行对被告甘肃桑田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泽县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甘(2018)临泽县不动产证明第0××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99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甘肃桑田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滩支行对被告甘肃桑田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M15甲醇汽油蒸气压稳定剂、醇基燃料用环保添加剂、低比例甲醇汽油用添加剂、一种车载甲醇汽油调配装置四项专利(专利权质押登记号:2018620000014)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13318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甘肃桑田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滩支行对被告甘肃桑田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小屯加油站经营权(由甘肃桑田清洁能源开发临泽县小屯加油站有限公司经营经营使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7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如被告甘肃桑田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上述第二、三、四项抵押物、质押物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对不足部分,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滩支行对被告赵**所有的位于白银市白银区[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甘(2018)白银市不动产证明第0××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10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赵**所有的位于白银市白银区[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甘(2018)白银市不动产证明第0××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18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赵**所有的位于白银市白银区[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甘(2018)白银市不动产证明第0××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95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如被告甘肃桑田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上述第二、三、四项抵押物、质押物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对不足部分,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滩支行对被告甘肃桑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甘(2018)兰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25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甘肃桑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甘(2018)兰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14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如被告甘肃桑田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上述第二、三、四项抵押物、质押物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对不足部分,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滩支行对被告酒泉桑田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甘肃酒泉工业园区(南园)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甘(2018)肃州区不动产证明第0××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24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酒泉桑田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甘肃酒泉工业园区(南园)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甘(2018)肃州区不动产证明第0××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34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如被告甘肃桑田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上述第二、三、四项抵押物、质押物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被告赵**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驳回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滩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7753.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62753.50元,由被告甘肃桑田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甘肃桑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酒泉桑田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