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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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北和平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北和平街支行与被告黄**于2017年6月27日签订合同编号为23017434117067103495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

二、被告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北和平街支行贷款本金79003.3元、贷款利息4798.54元;2021年3月18以后的利息,以贷款本金79003.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如被告黄**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本案所涉被告黄**所购买的坐落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建筑面积64平方米房屋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6元,减半收取948元由被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9
发布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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