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铜陵环美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平坝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庞**连带支付水泥款1108900元,并以1009773.14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资金占用费至上述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26116元,减半收取13058元,由被告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2
发布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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