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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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借款本金49,962.20元及相应利息(含复利、罚息)[利息计算方式为:截至2021年12月22日的利息、复利、罚息为12,665.97元;从2021年12月23日起的罚息(以本金49,962.20元为基数)、复利(以未结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何**、彭**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4元,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