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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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海海南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共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青海海南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40226.7元、代偿资金占用费3198元、违约金10000元,共计353424.7元; 二、被告文**、扎西东主(大)、扎西东主(小)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扎西东主(大)、扎西东主(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兰**追偿; 三、驳回原告青海海南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1元,由原告青海海南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741元,被告兰**、文**负担3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