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青海鹏景天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青海鹏景天混凝土有限公司给付货款522910元。 二、被告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青海鹏景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21年8月20日的违约金51504.46元,并按照年利率5.775%支付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被告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青海鹏景天混凝土有限公司给付律师代理费19089元。 案件受理费12426元,由原告青海鹏景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3876元,被告张**负担8550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随上述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31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