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民祥牧草有限公司
甘肃金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金源种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581125.75元,承担违约金116225.15元(581125.75×20%),利息71202.43元(581125.75×4.35%×130%÷12×26,2019年9月至2021年11月);以上合计768553.33元;2.诉讼费要求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了对利息的主张。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关系。2019年3月10日,原、被告签订《玉米杂交种购销合同》一份。截至2019年8月26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087772元。2019年9月23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货款于2019年内还清,至2019年9月24日开始,每笔还款按10万元分批支付,最后一笔于2019年12月30日付清,若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承担20%违约金及所有欠款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后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偿还贷款30万元(每次偿还10万元)。2021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欠款抵减协议一份,被告将青贮草按每吨450元抵顶原告货款166646.25元。2021年2月27日,被告再次给原告偿还货款40000元,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581125.75元至今未付,故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民祥牧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0日,原告金源种业公司作为甲方,被告民祥牧草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玉米杂交种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甲方按照约定时间向乙方交付金凯5号杂交种,数量为47000公斤,单价为25元,总金额1175000元,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同时还约定了杂交种质量标准、交货地点、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实际向被告提供金额为1087772元的货物。

2019年9月23日,原告金源种业公司作为甲方,被告民祥牧草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约定甲乙双方确认截止2019年8月26日乙方拖欠甲方货款共计1087772元;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任何一期款项没有按照约定时间、数额还款,除承担应还款20%的违约金外,乙方还应承担所有欠款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此外,协议还对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被告民祥牧草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剑诏在还款协议下方书写“至2019年9月24日开始,每笔还款按10万元分批支付,最后一笔于2019年12月30日付清”,并加盖被告公章。

另查明:2021年1月5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欠款抵减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因资金紧张,无力以现金偿还全部欠款,经协商后以其生产的青贮草抵减所欠款项;出库价450元/吨;抵减欠款的青贮草数量不限,销量由甲方确定,抵减不清的款项,乙方应积极筹措资金以现金方式偿还;甲乙双方本次合作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在此期间乙方必须每天保证提供甲方青贮草数量,1月1日至1月15日每天不低于15吨,1月16日至2月28日停供,3月1日至4月30日每天不低于30吨。此外,协议还对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被告以青贮草抵顶货款166646.25元。

再查明: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340000元,偿还时间及金额分别为2019年9月25日偿还100000元,2020年6月23日偿还100000元,2020年9月17日偿还100000元,2021年2月5日偿还40000元,

还查明: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于2019年10月23日、2021年7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债务催告通知函。

上述事实,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玉米杂交种购销合同》、还款协议书、欠款抵减协议、催告通知书、银行转账业务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应当履行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额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本案中,原告金源种业公司与被告民祥牧草公司签订《玉米杂交种购销合同》,还款协议书、欠款抵减协议,足以证实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原告提交的还款协议书可知,截至2019年8月26日,被告欠付原告货款1087772元。该协议由被告签字盖章,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及欠款抵减协议可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40000元,后又通过青贮草抵顶所欠款项166646.25元,下欠581125.75元货款未付。被告未履行足额支付货款的义务,违背了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信原则,故应对下欠货款承担付款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原、被告双方在还款协议书中约定违约金为应还款金额的20%,但原告的实际损失应系资金被占用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损失,现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应予调整,本院参照2020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再上浮50%,认定违约金为67120元。(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日,581125.75元×5.775%÷12×24个月)。

被告民祥牧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期间应有权利的主动放弃,依法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民祥牧草有限公司偿付原告甘肃金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81125.75元,承担违约金67120元,共计648245.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甘肃金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86元,减半收取5743元,由原告甘肃金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20元,被告甘肃民祥牧草有限公司负担4823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57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1-24
发布日期 2022-03-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