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发布于:2022-03-17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重庆外经贸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一昊天能源有限公司
北京中贸技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查明,重庆外经贸公司与昊天能源公司、华阳投资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1)京02执561号。2021年4月12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昊天能源公司、华阳投资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2021年7月2日,本院作出(2021)京02执5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根据华阳投资公司的工商档案,华阳投资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修改公司章程为:公司注册资本150000万元,中贸培训公司认缴出资3950万元,实缴出资790万元,出资方式货币,认缴时间2019年12月31日;2018年9月19日修改公司章程为:公司注册资本221 500万元,中贸培训公司认缴出资75 450万元,实缴出资790万元,出资方式货币,认缴时间2020年12月31日;2021年5月24日修改公司章程为:公司注册资本221

500万元,中贸培训公司认缴出资75 450万元,实缴出资790万元,出资方式货币,认缴时间2030年12月31日。2021年7月7日,华阳投资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本院认为,经本院合法传唤,第三人中贸培训公司在收到传票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庭谈话,亦未提交书面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且不影响本案的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中贸培训公司未在认缴时间(2020年12月31日)前向华阳投资公司足额缴纳出资,且华阳投资公司在明知该公司对重庆外经贸公司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延长股东中贸培训公司的认缴出资期限至2030年12月31日,现华阳投资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重庆外经贸公司申请追加中贸培训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74 660万元人民币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重庆外经贸公司主张中贸培训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还包括74 660万元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北京中贸技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京02执56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北京中贸技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在其尚未缴纳七亿四千六百六十万元出资的范围内向重庆外经贸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重庆外经贸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日期 2021-12-10
发布日期 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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