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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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旭丽宏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李*与北京旭丽宏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二○二一年二月十七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解除。 二、北京旭丽宏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李*违约金五十三万八千三百七十五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胡**对于北京旭丽宏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李*(五十三万八千三百七十五元)的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李*除已支付租赁费二十七万七千元外,再支付北京旭丽宏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金及使用费计十八万九千一百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北京旭丽宏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九百一十八元(原告李*已预交),由原告李*负担负担一千三百二十六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旭丽宏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胡**负担四千五百九十二元(限本判决生交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费六千五百九十二元(北京旭丽宏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旭丽宏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四千五百五十一元(已交纳);由李*负担二千零四十一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2-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