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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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邦戴斯(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邦戴斯(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园支行截至2021年11月19日的借款本金5 465 995.39元及利息、复利、罚息108 435.91元,及其他复利、罚息(其他复利、罚息的计算方式为:按照2019年9月27日签订的编号为银座银(保)字(8022144859)号的《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畅易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自2021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全部利息、复利、罚息的利率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上邦戴斯(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园支行律师费54 660元; 三、原告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园支行有权就被告刘**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抵押权顺位优先受偿; 四、被告吕*、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 60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上邦戴斯(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吕*、刘**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日期 | 2022-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