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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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 株洲市蓝剑机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洲市蓝剑机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株洲市蓝剑机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
裁判日期 | 2022-02-18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