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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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海外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 安康汉滨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安康市海外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向原告安康汉滨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1066.09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年利率15%,以19066.09元为基数,支付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8月31日,以11066.09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9月1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高*、谢**对上述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述给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被告安康市海外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高*、谢**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