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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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铜仁市特飞游泳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铜仁市特飞游泳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货款43,000元,并分别以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以2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均按照年利率4.15%支付利息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计478元,由铜仁市特飞游泳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31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