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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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万兴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锦州万兴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编号L20B109119)项下租金595,000元; 二、被告锦州万兴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计算至2022年1月25日的逾期利息24,564.40元及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全部未付租金59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锦州万兴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500元; 四、被告张**、胡*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中确定的被告锦州万兴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锦州万兴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10.64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005.32元,被告锦州万兴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张**、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2-14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