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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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远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北国新天地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北国新天地商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100541.71元及截止2021年6月20日的积欠利息8274499.5元;并支付从2021年6月21日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的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利率均按月利率6.41‰上浮50%计 -10- 算); 二、被告蔺*、云**、那***、王**、余**、蔺**、白**、张**、张*、张**、张**、鄂尔多斯市远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蔺*、云**、那***、王**、余**、蔺**、白**、张**、张*、张**、张**、鄂尔多斯市远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北国新天地商业服务有限公司追偿,被告鄂尔多斯市北国新天地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被告蔺*、云**、那***、王**、余**、蔺**、白**、张**、张*、张**、张**、鄂尔多斯市远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后十日内,向被告蔺*、云**、那***、王**、余**、蔺**、白**、张**、张*、张**、张**、鄂尔多斯市远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其已实际履行的债务。 案件受理费120051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北国新天地商业服务有限公司、蔺*、云**、那***、王**、余**、蔺**、白**、张**、张*、张**、张**、鄂尔多斯市远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11-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