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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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0703民初4879号民事判决; 二、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实际损失的50%【实际损失为:在最高本金余额600万元担保范围内鹤山市万宝利用能源公司未履行的债权数额,并以兴银粤质押字(江门分行)第201411100001号《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所约定的出质债权的数额为限[出质债权数额则按照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3)江鹤法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确定]】; 三、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已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预交),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26900元,李**负担26900元。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690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李**应向一审法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26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已由李**预交),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26900元,李**负担26900元。李**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9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应向本院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26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