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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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25216.03元; 二、被告陈**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支付截至2021年11月24日的利息8650.67元、罚息4114.32元、复利680.52元、2021年11月25日至12月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037.38元以及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分别以尚欠借款本金、正常利息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34%上浮30%计算); 三、被告伍**对被告陈**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6.4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4.1元,合计4090.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伍**共同负担(原告同意其预缴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上诉,被告拒不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原告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