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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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借款本金124,921.44元及截止至2021年10月25日的利息54.68元,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罚息、复利标准支付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对大 庆市龙凤区凤阳路77巷1-2-3-101室房屋(庆房权证龙凤区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王**到期不能偿还上述借款本息,以拍卖、变卖大庆市龙凤区房屋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原告借款本息、拍卖费、评估费及诉讼费等追索费用;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