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庆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庆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83,410.03元。

二、被告杨*以代偿款83,410.03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代偿款项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85%向原告大庆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三、驳回原告大庆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1-06
发布日期 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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