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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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松阳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松阳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市支行借款489514.1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从2021年10月11日起按双方签订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林**、黄**、黄**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在履行了代偿责任后,可直接向债务人被告刘**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3.5元,由被告刘**、林**、黄**、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2-16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