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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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腾飞金穗实业有限公司 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82998.93元、罚息20880元,合计103878.93元; 二、被告宁夏腾飞金穗实业有限公司、王**、李**、温*、周***、刘**、郭**、李*、李**、马**对被告张*、秦**的上述借款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秦**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678元,由被告宁夏腾飞金穗实业有限公司、王**、张*、秦**、李**、温*、周***、刘**、郭**、李*、李**、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