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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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清远市寓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清远市寓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何**支付自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的租金12000元及其利息(以每期欠付租金为基数,自每期欠付租金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清远市寓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何**支付违约金12000元; 三、限被告清远市寓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何**支付物业费、水费、垃圾费等费用合计1001.83元。 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为239元,由被告清远市寓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