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营口金弘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营口众诚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营口众诚新材料有限公司、沈**、王**、许**、王**、许*、李*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二、查封李玉单独所有坐落于辽宁省大石桥市哈大南路16号佳美馨居4号楼1单元501室(辽(2019)大石桥市不动产权第0005087号,建筑面积78.7㎡); 三、查封马德书名下坐落于大石桥市红远里房屋一户(建筑面积67.88㎡); 四、查封高健翔单独所有的坐落于辽宁省大石桥市百寨办事处徐家村西侧石桥大街东段路北侧东珠美地11号楼2单元504室(辽(2021)大石桥市不动产权第004165号,建筑面积140.71㎡)。 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买卖、赠与、租赁、毁损、转借、抵押他人。查封期间如需处理上述财产,需向本院提出申请,经本院同意后方可处理,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2-01-27 |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